教育培训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南宫ng28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面向义务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
栏目:南宫ng28 发布时间:2024-04-10
 各设区市、县(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

  各设区市、县(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工作要求,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研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将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发展素质教育,保障教育公平,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坚持登记路径科学合理、高效便捷,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简化工作程序,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确保存量课程稳步消化、人员安置妥善合理、财务处置合理合法。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对于现有线上和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根据“双减”文件规定,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章程修改、开立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签署《捐资承诺书》《事先告知书》等手续,并向原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对限期未完成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并列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办学许可证2021年度年检认定为不合格。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现有线下营利性机构,按不同选择方向分类办理:

  1.选择继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机构。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登记工作:

  (1)开展清算工作。2021年9月30日前,成立清算组并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启动对原营利性培训机构财产清算工作,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咨询章程(含名称)、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条件,以及相关申请流程和材料。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原营利性培训机构财产清算。

  (2)换证和重新登记南宫ng28。2021年11月15日前,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教育部门按规定予以批复和换发。2021年11月25日前,持教育部门批复文件等凭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完成原企业法人注销登记。2021年12月10日前,持验资手续材料、原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证明、新换发办学许可证等凭证,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3)成立监管账户。2021年12月15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属地教育部门指导下,向有关银行申请开立新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将监管账户信息报送属地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对限期未按上述要求完成民办非企业登记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列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不得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办学许可证2021年度年检认定为不合格。对原培训机构经属地教育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教学点,各地要严格对照《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闽教发〔2018〕100号)要求,从严审核,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要在有关许可证或批复文件中予以备注;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处理,不得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2.选择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继续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的机构。2021年10月15日前,向属地教育部门申请变更办学许可内容。2021年11月15日前,持变更后的办学许可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对限期未申请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但仍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予以查处。机构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从事的培训业务要符合“双减”文件规定。

  3.选择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转为从事培训业务以外的其他领域经营的机构。2021年10月15日前,向属地教育部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2021年11月15日前,持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批复文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并完成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4.选择终止办学的机构。2021年10月10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成立清算组,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2021年11月25日前持原审批机关终止办学的批复文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并完成注销登记。原审批机关要及时对机构终止办学的申请予以批复,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培训机构做好财产清算、学生退费、教职工安置、注销登记等工作。

  已在省教育厅进行备案的线上培训机构,按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2号)要求,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方案将另文专门部署。

  各地教育部门变更后发放的办学许可证相关事项填写内容应符合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251号)要求,同时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登记信息保持一致。现有的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相关事项填写内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应在2021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前予以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

  各地要严格落实“一培训机构、一专用账户”要求,将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情况作为培训机构许可登记的必要环节,督促培训机构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监管协议,校外培训机构所有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该账户,不得另行设置其他账户或采用其他方式收取培训费用。对存在不开立专用账户、预收费期限超过三个月、通过非专用账户收费等不配合资金监管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进一步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做好年检指标体系修改等配套措施,统筹协调推进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原有营利性培训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优化证照“网上办”“快递办”“一次办”等服务举措,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聚集和疫情传播,确保防控期间各项许可和登记服务工作安全、平稳教育培训、有序开展。

  (二)建立预警机制。各地在推进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摸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督促机构妥善做好存量课程消化、相关人员安置等工作。对工作中出于规避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各类违规处置资产、侵害学生和教学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制止,以疏导堵点、化解矛盾、防范风险。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严格监管,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各地要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政策指导,有效提升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办理速度,确保2021年底前如期完成登记任务。要建立问责机制,将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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