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国信社服】《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点评:义务教育学科监管延续“双减”政策精神非学科及高中阶段更趋市场化南宫ng28
栏目:南宫ng28 发布时间:2024-02-19
 原标题:【国信社服】《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点评:义务教育学科培训监管延续“双减”政策精神,非学科及高中阶段培训更趋市场化  报告名称:《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点评:义务教育学科培训监管延续“双减”政策精神,非学科及高中阶段培训更趋市场化》  事项:2024年2月8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政策解读:《征求意

  原标题:【国信社服】《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点评:义务教育学科培训监管延续“双减”政策精神,非学科及高中阶段培训更趋市场化

  报告名称:《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点评:义务教育学科培训监管延续“双减”政策精神,非学科及高中阶段培训更趋市场化》

  事项:2024年2月8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双减”政策过往2年多的实践经验,承接了“双减”政策对于义务教育学科培训(K9学科培训)减负的治理大方针。与“双减”政策不同的是,新政明确强调分类管理,K9学科培训延续了强监管态度(限制营利性、培训时段等),未限制非学科类培训以及高中学科培训以市场化形式运营,鼓励政府引入高质量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未来行业转型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此外,新政取消了除K9学科培训以外业态的培训时长/时段硬性规定,将决策权交给至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体现了新政策的灵活性。对比参考“双减”政策,新政差异点梳理如下:

  1)适用对象:《征求意见稿》明确校外培训适用于学龄前儿童/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双减政策表述模糊。

  2)分类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六条重申K9学科机构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但删去了“双减”政策中“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表述。其他培训如非学科培训、高中学科培训则无“非营利性”限制,即肯定了市场化运作形式的合法性。

  3)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规定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双减”政策对各部门责任划分较为笼统。

  4)机构资质:前后政策均要求教师/教研人员取得对应专业资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使用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5)培训时长:《征求意见稿》不再硬性规定培训时长、时段,且将权力下放至省级政府,但重申K9学科培训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但非学科培训以及高中学科培训未做限制,仅要求在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

  6)收费与广告宣传:《征求意见稿》重申了K9学科培训坚持政府指导价管理方针,其他培训收费明确为备案制。《征求意见稿》中未对广告宣传作出具体规定,双减政策则禁止广告投放。

  此次《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双减”政策过往2年多的实践经验,从适用对象、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机构资质、收费与资金监管以及广告投放7个角度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首先,《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双减”政策义务教育学科培训减负的治理大方针。其次,《征求意见稿》在部分条款如培训时长/时段将决策权下沉至地方政府,留出了实操端的灵活操作空间,方便主管部门因地制宜。最后,《征求意见稿》不仅未限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高中学科培训以市场化形式运营,还明确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引入高质量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肯定了教育新业态的存在合法性。

  以2021年“双减”政策作为对比参考依据,我们从7个角度分析《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1、适用对象:2024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即校外培训适用于学龄前儿童、小学、初中以及高中学生,而2021年“双减”政策并未直接阐明法规适用对象。

  2、分类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及“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及“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征求意见稿》重申了义务教育学科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但删去了2021年“双减”政策中“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表述。其他培训如非学科培训、高中学科培训则无“非营利性”限制。

  3、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及“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双减”政策对各部门责任做了统筹安排,《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4、机构资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第九条“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使用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5、培训时长:《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提及“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方面不再统一硬性规定培训时长、时段,且将具体规定权下放至省级政府,主张因地制宜。另一方面,重申义务教育学科培训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但非学科培训以及高中学科培训并未限制,仅要求在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

  6、收费与资金监管:《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义务教育学科培训要坚持政府指导价管理方针、预收费用要纳入监管两项核心准则,其他培训收费则需报审批机关备案。

  7、广告宣传:《征求意见稿》中未对广告宣传作出具体规定,而“双减”政策要求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后续是否放开广告宣传投放限制是否会放开仍需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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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潇:社会服务业联席首席分析师,CFA,2011年起从事研究工作,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重点覆盖社会服务全行业(包括免税、酒店、景区演艺、OTA、出境游、博彩、体育、茶饮等连锁消费)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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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玉莹:社会服务业分析师助理,中央财经大学投资学硕士,2022年起从事研究工作,协助覆盖酒店、免税、景区演艺、OTA、茶饮连锁消费等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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